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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警方曝光两起无人机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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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

无人机凭借

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

在航拍、农业、测绘等领域

得到广泛应用

但部分飞手法律意识淡薄

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破解系统超高飞行等

“黑飞”行为屡禁不止

严重威胁

空域安全和公共利益

近期,公安机关查处两起无人机“黑飞”案件,现予以公开曝光。请广大无人机爱好者、从业人员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01

案例一







2026年7月14日,霍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马某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安徽省霍邱县潘集镇、孟集镇、花园镇、三流乡、邵岗乡等地为拍摄图片未经批准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进行飞行。 经审查,马某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作出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2026年7月7日、8日,闫某操控一未经批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霍邱县城关镇五岳社区以南苗圃升空、飞行至管制空域,飞行期间高度达511米。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和无人机爱好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黑飞”、不“闯禁”、不“乱改”、不“侥幸”。公安机关将持续严查“黑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霍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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