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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打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战,2026年第一季度,霍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工贸、矿山等领域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标,现向社会公开通报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2月18日,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临水镇某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霍邱县临水镇方某超市)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临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存有小烟花共计5箱并存在经营行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查,该超市实际经营人方某的父亲方某某承认于2026年2月18日在超市门口摆摊销售小烟花,共采购小烟花约8箱(价值约700元),检查当日现场剩余约5箱,违法所得约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89条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300元,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2月26日,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六组在霍邱县对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李某某正在进行激光切割、焊接作业。经现场核查,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属于无证上岗作业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情形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该公司曾于2025年7月14日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被霍邱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处1万元罚款。本次再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与上次处罚的违法行为性质完全相同,且间隔时间在一年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被查,符合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从重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1月28日,霍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生产矿山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动火作业票,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火作业前后安全确认签字为他人代签,经进一步核查,现场动火作业前后未履行安全确认程序。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对该矿山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来源: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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