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良好社区治理格局,《条例》细化了业主权利和义务,明晰业主选举业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权利,以及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配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义务。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的问题,丰富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征求意见的形式。
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满足业主多元化需求,《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提供助老、维修、宠物代管等个性化服务,应将个性化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按照自愿原则与业主另行约定。同时,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并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信息。
《条例》还对物业服务质量监管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其中,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推进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机制。物业管理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根据部署,今后安徽将从物业治理、物业服务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全省物业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将围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推进《条例》进小区、进企业,依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抓好业主共有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使用等环节整治,规范收支管理。
在物业服务监督方面,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支持街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指导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共担小区管理责任,严格约束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退出服务行为,严惩擅自撤离或拒不撤场的企业。全省还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评价机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下一步安徽考虑选取居民投诉集中、物业矛盾突出的“问题小区”,开展集中攻坚,挂牌督办,探索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推动多元化解物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