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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经营许可、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仓储的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相关许可,非法改装加油车(船)、利用非法流动车辆(船)或改装车辆(船)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自备储罐及装置(设施)等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黑窝点、黑作坊; (四)出售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及销售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五)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向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站点和个人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 (六)检测站点为成品油不合格运输车辆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七)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企业及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自首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继续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执法单位举报。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24小时举报电话:0564-12350; 交通运输举报投诉24小时举报电话:0564-12328; 市场监管举报投诉24小时举报电话:0564-12315。 非法储存、运输、经营成品油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极易引发成品油燃烧、爆炸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抵制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远离上述非法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在加油时请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加油站点,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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