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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不捕三月鱼,万千鱼籽在腹中”。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我市全面加强禁渔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3月1日—6月30日,全市26处水域实施季节性禁渔: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淮河干流等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河干流(霍邱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禁渔期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7处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捕:霍邱县城东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西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霍山县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金寨县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舒城县万佛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霍邱县城东湖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安徽金寨西河大鲵自然保护区。 1.禁止使用电、毒、炸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反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行为的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进行捕捞;在禁捕水域使用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的禁用渔具;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3.禁渔期内:所有禁渔水域禁止捕捞、垂钓,违者没收渔获物,处200元罚款。 4.禁渔期间,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应当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 法治底线不容触碰,生态红线共同守护!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请立即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 110 市农业农村局 3379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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