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连民生,民生无小事。为进一步推动“清仓终本案件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维护民生,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裕安区法院决定组织开展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告尚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通告发出30日内予以主动解决,达成和解或履行完毕。
二、凡在本院有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后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和报告有关事项,并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仍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本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本院将拘传其到场。
五、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七、本院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妄图逃避执行、妨碍执行、规避执行,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八、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执行的,本院除责令其立即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举报规避或者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线索。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裕安区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564-3372110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