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六安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安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20日至2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5室城区自然资源管理中心,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269848556@qq.com;
在六安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六条提到【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或其他建(构)筑物;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住宅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出生、就学、婚嫁、军人退伍、政策移民、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补偿安置选择】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含房票结算)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主体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且在合法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选择房票结算。房票具体结算形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提供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通过存量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提供安置房。
第十八条 【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情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安置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十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因政府原因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另给予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原因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18月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六安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为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活动。
【征收主体】为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包括: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拟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签订或者委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五)申报取得土地征收批复;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测算、支付相关费用;
(八)化解矛盾纠纷;
(九)其他事务。
征收主体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是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现状调查、“一户一宅”核查、合法面积认定、安置人口认定、补偿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住房安置审批及征收信息平台录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配合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补偿内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且经认定为合法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住宅的补偿;
(二)被征收住宅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围墙等其他附着物补偿;
(四)因征收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其它补偿。
第十八条 【住宅安置原则及方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六安市城区范围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原则上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六安市城区范围详见附件5)。
六安市城区范围外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按每户应安置人口数人均40㎡计算。鳏寡老人户的应安置面积按60㎡计算。
第二十条 【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结算:
应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1:1部分,按照重置价找补结构差价(安置房结构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结算(重置价详见附件1),等面积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予以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住宅征收成新系数详见附件2;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3;六安市城区范围外住宅征收区位系数详见附件4)。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框架结构1级的重置价增购到应安置面积,增购部分等面积提供安置房。
原则上被征收人应选择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户型,确无相等面积户型的,可按最接近户型适当予以增购。增购10㎡(含10㎡)以内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结算;10㎡—20㎡(含20㎡)部分,按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平均价结算;20㎡以上部分,按提供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提供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和市场评估价由征收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价格由估价机构参照征收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楼面地价(相当于扣除出让金)之差评估确定。
应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1:1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扣除结构差(安置房结构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评估后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可按框架结构1级的重置价增购到应安置面积,增购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选择房票结算。根据确定的补偿金额增加15%奖励计算房票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票。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直接兑换现金,只限被征收人本人(户)使用。
被征收人可凭房票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纳入房票交易平台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房票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房票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房票记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房票记载金额的10%,可由售房人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征收人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房票的制作、使用和结算工作流程,由区级人民政府会同财政、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平台等相关部门具体制定。
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区房管部门在征收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房票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房票进行结算的,可在交易平台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市住建局、区房管部门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征收主体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改非补偿】将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改作经营、办公、仓储、生产等非住宅房用途的,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住宅位置与市场监督、税务相关证照登记一致,在房屋征收前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经营行为按经营面积给予不高于3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经营面积按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面积计算,不含卫生间、厨房、过道和楼梯间等。
第二十四条 【继承房屋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拥有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继承房屋的,所继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宅补偿】被征收人以租赁、借用等方式将住宅交第三方使用的,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双方约定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租赁、借用等关系。
第二十六条 【房屋附属物补偿】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市辖区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装潢装饰等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单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日期从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36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另给予4个月安置房装潢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腾退房屋之日起18月未获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倍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辖区征收国有土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20元/㎡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对被征收人回迁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安置房公摊比例超过14%的部分不计入安置面积,不足14%的部分计入安置面积。公摊比例以房测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