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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即日起,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区范围内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餐饮,下同)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肉;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或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和其他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中以其他畜禽肉品生产假冒牛(羊、驴、鹅)肉制品、用猪食管冒充猪肚条、用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等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或掺杂掺假行为; (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储存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以及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或药物等情形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食品生产加工主体采购使用回收油脂或肉品边角料、未严格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分等作为食品原料; (五)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和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生产经营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无生产厂家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无法提供食品合法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来源渠道不清晰的食品; (八)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九)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的食品; (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一)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十二)农产品交易市场中销售者向畜禽及肉类产品中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十三)对食品的性能、功效、成分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十四)利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对食品开展虚假宣传的。 (一)可通过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二)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场监管、公安部门依据保密规定,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信件邮寄地址: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丰南路77号) 邮编:237000 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安丰南路89号)邮编:2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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