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黄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六安市体育中心内(临时管制空域)起飞无人机,试图飞入场馆内。因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民警现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
2026年4月19日,王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飞入体育场中心(临时管制空域),且多次穿越人员密集处上空,飞行高度达150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无人机“黑飞”、破解等行为已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多项刑事犯罪。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实名登记、合规操作、守法飞行”。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欢迎广大群众发现线索及时拨打110举报,共同维护空域安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