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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南店因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市监裕处罚〔2026〕30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南店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南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马认认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门店,其于2025年10月给六安康上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埠店代购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批号288250671)20盒,进价4.76元/盒;久保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1250317)30盒,进价3.4元/盒;司邦得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批号2250409)10盒,进价4.88元/盒;优甲乐左甲状腺素钠片(批号010023462)10盒,进价28.21元/盒;神光左甲状腺素钠片(批号2507531)20盒,进价19.9元/盒;千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500124D81)10盒,进价26.86元/盒。至案发,当事人未与六安康上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苏埠店进行结算,涉案的药品货值金额计1194.7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