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持续巩固建筑垃圾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整治建筑垃圾领域乱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相关企业及个人引以为戒,强化守法意识,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共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01、舒城县城管局查处舒城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6日,舒城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舒城某某有限公司擅自外运建筑垃圾至舒城县某小学建筑工地进行处置,约18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舒城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舒城某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2、裕安区城管局查处安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安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情况下,擅自将44.8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从合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长江路、015县道运输至裕安区城南镇段家庄建筑垃圾弃置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安徽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3、裕安区城管局查处张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张某某擅自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宁西铁路立交桥西50米处四望山村段家庄设立弃置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8米、宽5.3米、高4米,总体积为169.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张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4、裕安区城管局查处李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8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某于2025年5月26日,擅自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河路南30米处)设立弃置场,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长5米、宽2米、高2米,总体积为2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李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5、霍邱县城管局查处谷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8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有人在城关镇新蓼大道与户胡路交叉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处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约3立方米,系谷某某所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霍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谷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6、裕安区城管局查处陆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裕安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陆某某在裕安区城南镇紫园村(垃圾发电厂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2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裕安区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陆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07、霍邱县城管局查处庞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8日,霍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庞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外环南路文峰学校西南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霍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庞某某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并缴纳了罚款。
文章来源:六安城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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