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市首例因货运企业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标志着我市对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迈入“零容忍、严追责”的新阶段。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某在担任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束之高阁。一方面,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车辆监管核心制度完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挂靠企业名下的货运车辆长期“挂而不管、管而不力”,未履行安全监管义务,未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和隐患整改,致公司从业人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多起亡人事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其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的判决为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负责人敲响了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组织全市重点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县区交管大队负责人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企业必须扛起的“硬担子”,绝非可松可紧的“橡皮筋”。此次首例判决的作出,清晰传递出“安全失职必追责、违法犯罪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交警部门将联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源头治理,全面排查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对“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