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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酒店宾馆等场所化妆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为了规范酒店、宾馆及民宿等场所在经营中使用或为消费者提供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洗护类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的学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消费者提供的洗护类化妆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一)不得使用过期化妆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变质或过期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使用。 (二)不得分装洗护类化妆品。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等。 全市各酒店、宾馆及民宿等场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广大消费者一旦遇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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