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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接上级转办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抽查发现:舒城县某客运公司部分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反复出现断轨现象,疑似存在逃避监管,故意关闭动态监控的违法行为。
▲联合约谈涉事公司 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专班,采取查看监控,调取车辆行驶轨迹,调阅车辆班次表,询问企业负责人、相关驾驶员等方法,对舒城某客运公司的违法行为展开深入调查。经查证该公司所属皖N24xxx等六台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为逃避监管,擅自关闭动态监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事企业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该客运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县交通执法大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县公安交管部门、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多次约谈涉事企业,阐明道理、讲透法理,开展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曹孝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相关数据、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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