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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口角之争”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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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我被人打了,我要求他们赔偿我全部损失!”近日,霍山县法院下符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因打架造成原告受伤,张某拿着医院的诊断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
  2024年4月,被告王某的孩子在居民楼下玩耍时,将原告张某家放置在楼下的锥桶踢倒了,张某遂与被告王某理论此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事发后,张某前往霍山县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为头皮挫伤,并花去治疗费用2000多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内心都忿忿不平,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后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立即着手进行调解。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然对抗情绪较重且存在较深矛盾,但是双方对于打架受伤一事没有争议,只是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损失金额有较大异议。承办法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后,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告知原、被告打架双方都有过错,暴力也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正确方式,引导他们理性看待问题,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逐渐放下心中的芥蒂,均表示愿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退一步,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愿意对其诉请金额作出让步,被告同意于调解协议签订时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15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曹裕诚)

发表于 2024-12-25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和为贵
发表于 2024-12-25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家宜解不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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