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但是,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朱某被宣告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法纳入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24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在社区矫正期间,朱某因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假外出至杭州市、苏州市,于2024年5月24日、7月23日分别被舒城县司法局决定给予警告一次;2024年8月21日至8月24日期间,朱某再次未经批准前往深圳市。2024年8月27日,舒城县司法局鉴于上述情节,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4年9月6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撤销缓刑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人员应邀出席,对本起案件实行监督。各听证员在听取案情和意见后展开评议,形成了一致的听证意见,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同意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朱某终因自己的任性,将被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锒铛入狱。
来源:舒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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