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 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1.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2.高火险区:毛坦厂镇、东河口镇、张店镇、横塘岗乡、燕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林区、高压特高压线等重点防火区域(单位)全年严禁野外违规用火。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在高压线、特高压线通道途径区域用火; 3.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烧纸钱、点烛、点长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 4.严禁未经批准从事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生产性用火; 5.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6.严禁在林区吸烟、丢烟头火种、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7.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报告;发现森林火灾的须立即报告。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2024年9月23日 来源:金安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