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联合发布九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承办法官:张海龙,案例撰写:李冠南)一案入选。
案例三
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2年10月入职Y公司,从事课程营销及管理工作。2023年5月10日,Y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入职与Y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2024年3月,刘某从Y公司离职。同年9月,刘某入职Z公司工作。Y公司认为刘某在新单位仍从事相同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仲裁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经仲裁裁决,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Y公司虽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在该公司从事课程营销及管理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刘某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部分用户资料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刘某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遂判决刘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无需向Y公司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的具体体现,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劳动者在同一行业间的正常流动。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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