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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遛狗未牵绳酿事故!六安李某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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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就当庭调解了一起因未牵绳遛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据悉,被告李某(化名)带自家未牵绳的小狗外出遛弯时,小狗突然横穿马路。此时,原告刘某正驾驶二轮电动车正常行驶,因躲闪不及直接撞上小狗,导致刘某两处骨折、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虽已支付刘某1万余元医疗费,但双方就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法官,伤筋动骨一百天,我这脚伤得没法上班,主张的赔偿都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得到支持。”原告刘某认为自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全额赔偿。被告李某则表示:“我承认自己有责任,事故后也主动承担了1万多元医疗费。可现在要赔这么多,我实在负担不起,能不能再少点?我尽力凑,绝不是不认账!”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后,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厘清双方责任边界,耐心引导双方相互体谅。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共识,矛盾得以化解,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应承担侵权责任。文明养犬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犬只负责,更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犬,日常也要加强对犬只的管理,避免犬只无故吠叫、伤人等扰民现象发生,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良好环境。

文章来源:金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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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共识----到底是怎么解决的呢?给了多少钱作为赔偿?  发表于 2025-12-8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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