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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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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1.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2.高火险区:毛坦厂镇、东河口镇、张店镇、横塘岗乡、燕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林区、高压特高压线等重点防火区域(单位)全年严禁野外违规用火。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在高压线、特高压线通道途径区域用火;


3.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烧纸钱、点烛、点长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


4.严禁未经批准从事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生产性用火;


5.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林区;


6.严禁在林区吸烟、丢烟头火种、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7.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报告;发现森林火灾须立即报告。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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