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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人民路 于 2025-6-5 08:45 编辑
对于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霍邱公安交警坚决零容忍! 现对近期查处的 酒醉驾违法驾驶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5年5月30日14时,申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潘集街道行驶至清水湾宾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7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5年5月30日13时30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湖心路行驶至双河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5年5月30日13时25分许,薛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冯井镇玉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5年5月30日14时23分许,郑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薛集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5年5月30日12时38分许,熊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马店镇水泥厂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5年5月30日15时18分许,孙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石店镇Y080乡道五塔街道由东由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5年5月30日15时34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龙潭镇新桃村黄楼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
2025年5月30日15时许,屈某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左单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彭塔老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25年5月30日20时08分许,汪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霍邱县城西湖乡政府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25年5月30日20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白庙村水泥路由西往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25年5月30日21时许,余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周集街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环镇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2025年5月30日21点20分,张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工农兵大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5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2025年5月30日21时46分许,燕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至霍邱县城西湖乡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四
2025年5月30日20点58分,代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新店镇新店初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5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鉴、拒绝酒驾 来源:霍邱县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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